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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废塑料非法排污,瑞安一业主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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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仙降街道上垟村垟心北路山边一家废塑料粉碎加工厂生产期间产生大量粉尘,加工环境脏乱差,机器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通过对上垟村拉网式排查,最终在山脚隐蔽处锁定目标。



现场,该加工点正在作业,废塑料粉碎后经清洗产生的废水经车间地面墙洞排入厂房西首的塑料桶内,桶内废水溢流至厂房外泥土结构的地面,未采取“三防”措施防护,废水直接渗透至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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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pH试纸测试,显示废水呈强碱性。现场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厂房西首地面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废水污染因子铜、锌、镍、总铬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其中重金属铜超标十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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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废塑料加工点将废水直排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内的生产设备和电表箱进行了查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加工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并构成污染环境罪。瑞安分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公安部门已批准对业主宋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图片来源:原文作者配图


此案涉及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提醒业者

因工艺简单,投资小,利润高等特点,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废塑料加工点经打击取缔后,极易死灰复燃。本案给各非法污染小加工点敲响警钟,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能逾越。各业主应加大重视程度,提升环保法律意识,做到合法合规生产,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本文主要文字资料来自:瑞安生态环境,由“再生塑料”编辑整理



更新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