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么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申领途径? A: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排污单位首次领取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Q:2、排污许可证如何分级管理? A:根据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类别。 表1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公示等操作均在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Q:3、哪些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A:对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涉及到四类通用工序的,需要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Q:4、个体工商户是否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A: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属于生产经营者,若属于《名录》的范围,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Q:5、若排污单位发生搬迁、关闭等情况,其排污许可证如何注销? A:排污单位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向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核发部门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排污许可证。相关说明材料包括注销申请说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等。 Q:6、企业按照《名录》要求实施排污登记,满5年后如何延续? A: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的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应于有效期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也会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 Q:7、已持有设区市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是否需要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 A: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已经依据地方性法规申请到的排污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由原核发的环保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有效期届满的,需要重新申领新的排污许可证。 Q:8、同一法人名下多个工厂,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A: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Q:9、排污许可申请、登记流程是什么? A:排污单位确认企业管理类别后,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许可信息。 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范》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后,提交至所在地设区市核发单位审核。核发部门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填报信息不全的核发部门会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首先,排污单位应该综合自己的原料使用、生产工艺、产品类别、环评行业分类情况,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注释,确定自己的行业类别。
其次,对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公开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本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如果属于重点或简化管理类别的企业,应该选择本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作为填报指导文件,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
如果属于登记管理类别的企业应该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的排污单位按照无证排污处理。
因此,同一法人、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当对其不同厂区申请多个账号,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
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图1 排污许可申领和登记流程图 Q:10、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A: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表2 排污许可证需填报内容
(本文主要文字及图片资料来自: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由“再生塑料”编辑整理)